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①当Q1>1.15Q0时:S=1.15Q0+(Q1-1.15Q0)×P1
②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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