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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