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2.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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