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调减或挪用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关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③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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