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相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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