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除外);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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