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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来源:学天教育 2025-12-18
【摘要】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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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概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设立,耕草林,三五七

2.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对集体土地占有和使用

3.居住权:书面,无偿(约定除外),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出租(约定除外);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4.地役权: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书面合同生效设立,一并转让

用益物权设立:土地建住宅,同同记记法

5.建设用地使用权:(1)国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集体土地依法办理;

(2)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登记设立,出让或划拨取得;

(3)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书面合同,不超过剩余期限,附着物一并处分;

(4)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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