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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