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改变部位据实编制新的工程档案,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4)当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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