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 500 项。第 355 项,执业药师注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第 950 项,执业药师注册。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 号)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 号)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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