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 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3.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4.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5.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6.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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