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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