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证书注销注册,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被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4200道题
1500道题
3500道题
1400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