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应当申请变更注册:①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②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③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证书注销注册,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或者公告注册证书作废。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相关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1500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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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