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23〕16 号)第十五条规定,持证人信息发生改变确需变更证书的,持证人可以按规定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换发证书。证书发放机构对换发证书申请初审后,报送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换发证书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按程序重新制发证书。重新制发的证书,应当在证书的备注信息中载明持证人信息的变更情况,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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