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执业药师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也是药学技术人员唯一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执业药师与职称药师都属于药学技术人员。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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